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5340号
原告:***,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6号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垣联合(北京)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西大街20号院1号楼2层201内207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璇,部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垣联合(北京)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