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302民初5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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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8份
打字员:校对人:发文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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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省中达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47TPA44,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明心街249号三迪公馆22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华大道269号。
原告福建省中达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中达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中达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戴爱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