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执1057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鹏之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和平身躯深汕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261705867。
法定代表人:谢宝炎。
被执行人:***建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龙眠山路以西怡建化工有限公司办事处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800791894409K。
法定代表人:徐造奖。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之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了高消费,冻结了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案件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胡 斌
审判员 李元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