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8963号
原告:***,男,195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北京百秀京林园林绿地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拱辰北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宗海明,总经理。
被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16号龙湖滟澜海岸物业客服中心。
主要负责人:夏洁,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百秀京林园林绿地养护有限公司、被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于青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蔡璐
书 记 员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