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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北京百秀京林园林绿地养护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2财保5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平,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申请人:**,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军基,山东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百秀京林园林绿地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拱辰北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宗海明,董事长。
申请人李平、**向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百秀京林园林绿地养护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9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8月26日,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鲁0612财保5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百秀京林园林绿地养护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9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后申请人李平、**向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百秀京林园林绿地养护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2021年4月8日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解除财产保全提交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百秀京林园林绿地养护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93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4985元,由申请人李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隋秀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宋春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