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秀京林园林绿地养护有限公司

北京百秀京林园林绿地养护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特31号
申请人:北京百秀京林园林绿地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拱辰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宗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帅,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椰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平,男,系***之夫。
申请人北京百秀京林园林绿地养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百秀京林园林绿地养护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牟劳人仲案字〔2020〕第685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应当先裁决***与北京百秀京林园林绿地养护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再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再以此为依据认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作出裁决,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法律法规适用错误。
***辩称,北京百秀京林园林绿地养护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是由不成立。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5日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牟劳人仲案字〔2020〕第685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百秀京林园林绿地养护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823元;二、北京百秀京林园林绿地养护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125元。
本院认为,北京百秀京林园林绿地养护有限公司所称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其认为的劳动关系确认和工伤认定程序,不是本案仲裁裁决审理程序违法,裁决本身适用法律错误。北京百秀京林园林绿地养护有限公司主张的撤销事由不是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审查事由,申请人申请事由不成立,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百秀京林园林绿地养护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百秀京林园林绿地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光星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衣振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