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金众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福州金众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煜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民初651号
原告:福州金众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帮洲新区同德园196号6座03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79250657L。
法定代表人:唐惠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良,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煜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叠景路136号16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69508284N。
法定代表人:李合明。
原告福州金众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煜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福州金众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州金众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金众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福州金众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龚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