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213号
申请人:天津京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飞鹏
被申请人:天津市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德志
申请人天津京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238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银行存款34905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姚长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何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