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5042号之二
原告:天津京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兴路与来源道交口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潘飞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琴,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09-13(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斌,天津吴兆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天津吴兆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天津吴兆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京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樊宝群、时会歧、尹玉祥、陈亚利、范淼、商仁义、王士林、李文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二被告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二被告在(2020)津0114执保404号案件作出
保全措施所有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天津市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清区××路××,3号、1-5,6号、1-8,9,10号、1-12,13号、1-17,18号、1-24,25,26号、1-22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刘云鹏
审 判 员 赵 琨
人民陪审员 赵倩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