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埃森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23民初506号
原告: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振兴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方振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埃森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大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埃森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4月8日,原告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2171元,由原告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