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江阴华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1执1814号
关于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峰公司)与江阴华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华燕公司应向双峰公司支付货款21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359元,由华燕公司向本院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刘浩明 审判员  顾永刚
书记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