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财保14号
申请人江***云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路港医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0078565。
法定代表人刘磊,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久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新华园2号楼1-2层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8559643XL。
法定代表人姚玉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云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久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区墟沟支行账号:72XXXXXXX27账户内存款628470元予以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1413618182021000020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云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久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区墟沟支行账号:72XXXXXXX27账户内存款62847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662元,由申请人江***云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