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川大庄园园林有限公司

山东川大庄园园林有限公司、山东凤凰城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112执336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川大庄园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南三公里220国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242535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凤凰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22号,组织机构代码7292837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鲁011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山东凤凰城发展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川大庄园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7268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9元,逾期,被执行人山东凤凰城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凤凰城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部门对被执行人山东凤凰城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凤凰城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证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凤凰城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山东凤凰城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的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山东凤凰城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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