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川大庄园园林有限公司

山东川大庄园园林有限公司、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13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川大庄园园林有限公司,住长清区。
被执行人: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住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川大庄园园林有限公司与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一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0113执89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强
人民陪审员任立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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