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川大庄园园林有限公司

山东川大庄园园林有限公司与平阴茂昌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24民初2047号之一
原告:山东川大庄园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阴茂昌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川大庄园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阴茂昌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川大庄园园林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川大庄园园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川大庄园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47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16147元,由原告山东川大庄园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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