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恒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南京市溧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2252号之三
原告:南京恒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302703086T,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曹家桥村炮甫村。
法定代表人:李兴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伟,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溧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789598R,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金牛北路****。
法定代表人:诸巍巍。
第三人:徐友,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原告南京恒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南京市溧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恒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恒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恒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6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56元由原告南京恒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庆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解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