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终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溧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789598R,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金牛北路398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诸巍巍。
原审第三人:***,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周**、南京市溧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7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杭 鸣
审判员 刘阿珍
审判员 王 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郁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