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南京市溧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2251号之三
原告:***,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伟,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溧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789598R,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金牛北路****。
法定代表人:诸巍巍。
第三人:施伟峰,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如东县。
原告***与被告周**、南京市溧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施伟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庆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解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