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12340号
原告:***,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富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伟君,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宏鸣,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有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奚考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如秀,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有源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樊燕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