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川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华川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雨路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申29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华川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汉祥路**。
法定代表人: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祥、李章碧,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路支行。
负责人:尹丽,行长。
再审申请人四川华川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路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终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华川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申请人对票据利益的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的物上请求权即返还原物请求权,申请人有权取得票据上记载金额相对应的财产所有权。2.《票据法》第18条并未明确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这一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申请人不应当承担法律无明确规定的不利后果。3.从公平合一角度出发,被申请人应当享有票据权利。4.如本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也应当从申请人起诉之日起计算。本案申请人因财务人员更替交接及疏忽,在起诉前才发现案涉银行承兑汇票,立即提起了民事诉讼,即申请人在起诉前才知道权利受到了侵害。四川华川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对票据权利到期日、诉讼时效到期日卡位精准,不再赘述。票据承兑权亦系民事权利之一种,其权利行使用期间既受票据合约的期限限制,在当事人通过诉讼谋求司法解决时,对方当事人一旦以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则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进行审查,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且不存在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本案中,申请人以“财务人员更替交接及疏忽,在起诉前才发现案涉银行承兑汇票”为理由,认为本案未过诉讼时效,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华川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会全审判员宗茂春审判员邹丽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铃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