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川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华川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02财保165号
申请人: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696595710。
法定代表人:徐兵。
被申请人:四川华川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29792495N。
法定代表人:罗刚。
申请人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华川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玉溪路支行账户XXXXXX人民币211,635.11元,并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相应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川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玉溪路支行账户XXXXXXX人民币211,635.1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78元,由申请人成都**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利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廖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