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财保4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696595710。
法定代表人:徐兵。
被申请人:四川华川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29792495N。
法定代表人:罗刚。
申请人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华川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玉溪路支行账户XXXXXXX人民币211,635.11元,并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相应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相应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川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玉溪路支行账户XXXXXXX人民币211,635.1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原保全申请人成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川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四川华川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玉溪路支行账户XXXXXXX人民币211,635.11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蔡利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廖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