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路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万路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金乡县园林管理局、金乡县开发区铂金大酒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28民初1140号
原告山东万路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北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特别授权),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奎峰(特别授权),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金乡县中心东路北侧滨河大街西侧两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赵步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开发区铂金大酒店,住所地金乡县西关大街路西铂金花园(汽车站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郭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特别授权),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金乡县开发区铂金大酒店工程部经理,住山东省金乡县,现住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效峰(特别授权),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万路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乡县园林管理局、金乡县开发区铂金大酒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万路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路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基于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路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74元,减半收取计21487元,由原告山东万路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海俊
人民陪审员  刘云鹰
人民陪审员  董文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