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路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与季国志、山东万路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91民初740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山东万路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北园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路。
原告***诉被告***、山东万路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