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1200号
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对原告***与被告北京三鑫晶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16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文第5页正数第九行“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为准,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补正为“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为准,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康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