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315号
申请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马健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女,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XX,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三鑫晶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路2号2幢1层。
法定代表人:张桂先。
申请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三鑫晶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124858.4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三鑫晶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24858.49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金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