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民初47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山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流潮潭村工业区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三鑫晶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路2号2幢1层。
法定代表人:**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山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鑫晶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做出(2022)京0116财保2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北京三鑫晶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名下价值246469.5元的财产。2023年1月11日,本院对北京三鑫晶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作冻结处理。2023年2月23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佛山市山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北京三鑫晶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山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三鑫晶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名下招商银行账户246469.5元存款(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