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民初443号
原告:佛山市金顺发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绀现村委会佛陈路绀现路段佛陈路南68号金锠国际金属交易广场G区17、18、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三鑫晶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路2号2幢1层。
法定代表人:**先。
原告佛山市金顺发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鑫晶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金顺发不锈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亦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金顺发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