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财保254号
申请人:佛山市山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流潮**工业区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三鑫晶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路2号2幢1层。
法定代表人:**先。
原告佛山市山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鑫晶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山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三鑫晶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6469.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其与佛山市山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山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北京三鑫晶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6469.5元的财产。
保全费1752.35元,由佛山市山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