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鑫晶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顺发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北京三鑫晶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6财保3号 申请人:佛山市金顺发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绀现村委会佛陈路绀现路段佛陈路南68号金锠国际金属交易广场G区17、18、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三鑫晶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路2号2幢1层。 法定代表人:**先。 申请人佛山市金顺发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三鑫晶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4312.06元的财产。佛山市金顺发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金顺发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三鑫晶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4312.0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42元,由佛山市金顺发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