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民终7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社会,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鑫晶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路2号2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335583666C。
法定代表人:**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向社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三鑫晶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2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鉴于二审中向社会提交三鑫公司2016-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纳人员名单,拟证明向社会、**、**、***、***,均是三鑫公司的员工,一审法院还需查明以下事实:1.向社会和三鑫公司之间是何关系,向社会与北京中建华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之间是何关系;2.若向社会和三鑫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向社会的施工工程量、工程价款的支付情况,向社会主张的结算单是否经过双方确认;3.三鑫公司二审中申请追加华辰公司为被告,发回后是否准许,可一并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2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向社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6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彭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