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赛维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德州红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赛维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109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德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中傲大街以西。

法定代表人:郭立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艳,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赛维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李静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忠燕,女。

再审申请人德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赛维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4民终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涉案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且赛维公司拒不履行返修、整改义务,导致涉案施工合同付款条件不成就,**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认定涉案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与支付工程款没有关联是错误的。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涉案工程未经过验收,谈不上验收合格。二审认定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鉴定是在双方验收合格后发生的,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六棵银杏树,一、二审均未进行审查,但在(2019)鲁14民初1856号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赛维公司自认涉案六棵银杏树是**公司出资购买。3.一审判决未对**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是否采纳的论述,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赛维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公司应否支付欠付工程款,根据赛维公司提交的双方签字确认的2018年12月15日、2019年6月15日的验收报告,赛维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工程,并经**公司验收合格通过后实际交付使用,**公司理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欠付工程款。**公司提交的鉴定意见在验收后作出,不能否定其在验收报告中“合格通过”的验收意见,其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且对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争议,双方另在(2019)鲁1491民初1856号案件中处理。关于赛维公司应否返还**公司银杏树材料款,经查,**公司亦在(2019)鲁1491民初1856号案件中起诉主张权利,本案不再处理。关于**公司所提一审未在判决书中论述证据采信过程,程序违法问题,本院认为其该项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德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柴家祥

审 判 员 李召亮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 燕

书 记 员 白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