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656号
申请人:山东赛维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2号楼1-7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月,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7号。
法定代表人:苏平。
申请人山东赛维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赛维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赛维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以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的存款350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