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81民初3号
原告:南京x**射线防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xxx区xx路xx号xx栋x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xxx镇xxx路x号x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x**射线防护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本院向原告催缴诉讼费,原告至今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