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1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丝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909号龙奥九号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张华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大信镇普东营普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1路1号B座7层B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丝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青岛昌盛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丝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1民初7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文诚
审判员 邢攸军
审判员 顾 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冯英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