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执保525号
申请人:山东丰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宁阳县堽城镇圣殿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921MA3CC67Q24。
法定代表人:宁尚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省丝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龙奥****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0007783484397C。
法定代表人:张华庆,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丝路东方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济,住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龙奥****楼****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000783484397C。
法定代表人:于义杰,董事长。
被申请人:鄄城丝路东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菏泽市鄄城县凤,住菏泽市鄄城县凤凰镇人民政府办公**为91370100MA3F0CBT6Q。
法定代表人:崔燕飞,总经理。
本院在山东丰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丝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丝路东方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鄄城丝路东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1)鲁0921民初2239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银行存款2300000元及等价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清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