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天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袭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宁夏中天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民初822号
原告:深圳市袭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顾香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寓书,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167。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辉,泽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0806032。
被告:宁夏中天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法定代表人:林娥。
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袭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知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穆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