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1民初1404号之一
原告:江苏银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北路第282门牌****。
法定代表人:曾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iv>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祝华、陆慧杰,该公司职工。
被告:南通锦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江海佳苑****3)。
法定代表人:周平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炎、崔健祥,该公司职工。
原告江苏银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锦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银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苏银中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银中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770元,由江苏银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亚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邓述勇
书 记 员 翟冬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