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3132号之一
原告:江苏银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46190825A,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北路第282门牌16层1621号。
法定代表人:曾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栋,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7249491XD,住所地无锡市隐秀路901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史伟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章,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银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现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朱逢吉
人民陪审员 周为平
人民陪审员 李浩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包檬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