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中建设有限公司

2379无锡致源来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银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2379号
原告:无锡致源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罗前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希,无锡市梁溪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银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曾为中。
原告无锡致源来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源来公司)与被告江苏银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致源来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致源来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致源来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5元,由无锡致源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 雷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范宇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