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2379号
原告:无锡致源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罗前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希,无锡市梁溪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银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曾为中。
原告无锡致源来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源来公司)与被告江苏银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致源来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致源来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致源来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5元,由无锡致源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 雷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范宇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