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337号
原告:江苏银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46190825A,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曾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栋,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男,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江苏银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银中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银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逢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狄春欢
书 记 员 华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