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2民初7593号 申请人: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MJ47X8F,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世纪大道金融城****。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