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5执保679号
申请人:淄博中科达窑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开发区董家路。
法定代表人:*新闻。
被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淄博皓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皇城镇石槽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1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中科达窑炉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淄博皓泽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中科达窑炉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皓泽物流有限公司、朱琳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皓泽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