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5381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宝柱,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经济开发区汤口路**安徽凯乐企业孵化器厂房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Q5G4A。
负责人:李春雨。
被告:怀远县唐集镇路庙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唐集镇路庙村
法定代表人:路磊,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恺,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刘开庆,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安徽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唐集镇路庙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刘开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绍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许建芸
书 记 员 张 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