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41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克平,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顺六,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开庆,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群,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安徽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汤口路43号安徽凯乐企业孵化器厂房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Q5G4A。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石克平、李顺六、刘开庆及原审第三人安徽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提交了证据一刘开庆书写的其个人的付款记录;证据二刘开庆书写的2019年8月至10月其个人的清账单。证明刘开庆对案涉的工程具有实际的出资经营行为,系案涉工程的合伙人,刘开庆交给了***进行做账。证据三2021年1月28日***与***的电话录音一份(U盘)。证明李顺六、***、刘开庆以及***系案涉工程的合伙人,一起合伙经营案涉工程,录音中***陈述,经刘开庆算账后确认案涉工程目前处于盈利状态。证据四2021年1月22日***、石克平、李顺六向***出具的案涉工程的结算协议,2021年1月22日***、***、石克平向李顺六出具的结算协议两份。证明当天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以上证据与案涉合伙事实有关联。故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10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丰年
审判员 唐红旭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 蝶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