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年、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2078号

原告:***,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年,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李顺六,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刘开庆,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第三人:安徽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汤口路43号安徽凯乐企业孵化器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年、***、李顺六、刘开庆及第三人安徽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年、***、李顺六、刘开庆及第三人安徽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文雪

书 记 员  黄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