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7民初1389号
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72286139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安徽尧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炉路230号融科城、融祥园12幢2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3AKN0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居民,
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尧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780元,本院退付其1390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