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6769号
原告:安徽省美亚锚固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合肥市庐阳区环城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77609X。
法定代表人:程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国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信旺华府骏苑14栋15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9581738
法定代表人:鲍忠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美亚锚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国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夏诚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晓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