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23执9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10日出身,汉族,住上杭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前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纪光,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联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MA2XQU7X97。
法定代表人:阙庆生,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联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联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823执9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 彤
审 判 员  李其基
审 判 员  何兰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黄 鑫
代理书记员  张雨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