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4民初816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鹏涛,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锐路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姚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钱申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锐路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医疗费127907.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4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45000元、护理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158831元、伤残辅助器具费93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390308.94元;2.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赔偿责任由被告四在团体意外险保险范围内优先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二、被告三在其各自属于安全管理责任范围内与被告一连带承担原告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30日,被告一聘用原告为公路摊铺机操作手岗位工作,2019年9月2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工程设备租赁合同》,原告接受被告一指派在被告二承包的XX道XX段XX工地工作。2019年2月8日,原告在摊铺施工过程中被摊铺机与倒车的砂石料车挤压受伤,随即被送往合阳县中医医院急诊救治。后转院至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26天,原告被诊断为:骨盆骨折、腰椎横突骨折(右侧3、4)、腰椎棘突骨折(4、5)、尿道断裂、腹膜后血肿、左侧腰骶干神经损伤、双侧胸腔积液、双肺不张、双下肢深静脉血栓。后经鉴定,原告被评定为一处九级、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270日、护理期限为120日、营养期限为120日,后续治疗费预计为12000元。事发时被告二的施工现场没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其有明显过错。被告三为原告在被告四处投保团体意外险。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2019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陕西锐路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4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强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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